大方县城
百里杜鹃
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(暂行)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,改善投资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促进大方经济、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。 一、本招商引资政策适用范围:农业综合开发、水利建设、能源开发、房地产开发、交通建设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、旅游资源开发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环保、体育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开发政策的投资项目。 二、县建立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(即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),县长任组长,分管县长任副组长,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。招商引资局对引资项目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三日内办结县内应办的一切手续,需报批的限期上报批准。凡500万元以上生产型项目,项目资金到位后,由招商引资局派专人负责协调帮助办理项目开办手续;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,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,并由县委、政府授予“重点企业”匾牌,予以挂牌保护。 三、外来客商投资兴办企业,除法律、合同规定需履行的义务外,实行“一卡式”收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有关费用,并发放《收费监督卡》。 四、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项目,在建设期间由县委、政府明确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联系,协调各种关系,直到项目落实,并建成投产。 五、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,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,从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,由县财政按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%的标准奖励该企业。 六、投资新建交通、旅游、城镇公共设施及环保、生态等项目,经营期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,由县财政年底按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%的标准奖励该企业。 七、投资兴办高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、新工艺和利用“三废”的项目;利用土地及荒山、荒坡兴办种养殖业,经营期在15年以上,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,依照第六条规定执行。“四荒”使用权由国土局、林业局依法办理,使用权最长期限为50年,产权可以继承、转让。 八、收购亏损、关停、倒闭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,可降低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。收购国有企业产权转办企业,并安置现有下岗职工30%以上的,三年内所得税全额上交后,由县财政返还地方分享部分的50%作为奖励。 九、此政策由县重点项目办和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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